撰文者:寅仙
意象與商業觀點:仙哥(數位軍師)
發佈日期:2026年9月18日
日本 AV 為什麼要打馬賽克?
不是法律規定的。日本刑法第 175 條處罰頒布或公然陳列猥褻物,但條文從頭到尾沒有提到馬賽克,也沒有規定任何修正的方式、程度或面積。馬賽克是業界為了避免被認定為猥褻而發展出來的自主規制做法。2023 年 12 月,參議院議員曾就「打了馬賽克是否就能免於第 175 條的處罰」正式提出質問主意書,而日本政府的答弁是:犯罪是否成立須依個別事案判斷,難以一概回答。
一、冷知識: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要求馬賽克
日本刑法第 175 條的內容其實很短;它處罰的是頒布或公然陳列猥褻的文書、圖畫、電磁紀錄相關記錄媒體及其他物品,以及以電氣通信傳送頒布猥褻電磁紀錄的行為;第 2 項另外處罰以有償頒布為目的而持有或保管者。刑度為 2 年以下拘禁刑、250 萬日圓以下罰金或科料,得併科。
就這樣!
條文裡並沒有「馬賽克」、沒有「修正」,更沒有任何關於遮蔽方式、程度或面積的規定。
所以那個所有人都以為是規定的東西,實際上不是規定。它是一整個產業花了五十年時間,在一條模糊的法律底下,自己摸索出來的生存方式。
要補充的是,線上流通的成人內容還受到另一層管制。日本的風俗營業等規制及業務適正化等相關法律,把透過電信設備向顧客展示性行為或裸露身體影像的事業,納入影像傳送型性風俗特殊營業的規範,業者需要遵守申報、廣告限制與排除未成年人等義務。但那一層管的是「誰可以經營、怎麼經營」,不是「畫面要遮到什麼程度」。遮蔽的問題,還是回到第 175 條。
而這個摸索的過程,比條文本身有趣得多。
二、那「猥褻」是誰定義的?
既然法律只說猥褻的東西不能散布,那麼問題就變成:什麼是猥褻?
條文沒有寫。定義來自 1957 年最高裁的一則判決,它給出的標準是三個要件:徒然興奮或刺激性慾、損害普通人正常的性羞恥心、違反善良的性道義觀念。
停下來看一次這三句話。
- 「徒然」是誰判斷的?
- 「普通人」是誰?
- 「善良的性道義觀念」又由誰決定?
這三個要件全部是價值判斷,沒有一個可以被客觀測量。它們不像速限,不像血液酒精濃度,沒有一個數字可以讓你知道自己有沒有超過。
日本法院自己也承認了這件事;1980 年東京高裁在一則相關判決裡留下一句話:性描寫的容許範圍,取決於隨時代改變的社會通念。
這句話誠實,但對業界來說是災難。它等於說:今天可以的,明天可能不行;而你只能自己猜。
三、法院認可了自主規制,於是業界就自己管自己
面對一條沒有標準的法律,產業怎麼辦?答案藏在兩個判決裡。
▍1969 年與 1980 年
1969 年的黑雪事件中,一部經過映倫審查、已經自主規制的一般上映電影被以猥褻物查獲。東京高裁判決無罪,理由有兩個:審查機關具有妥當性,以及被告對審查採取合作態度、沒有違法的意圖。
1980 年的日活浪漫情色事件,東京高裁同樣以類似理由判決無罪。
請注意法院說了什麼,又沒有說什麼。
它沒有說「經過審查就是合法」。它說的是:一個有在配合審查機關的人,比較不會被認定具有犯意;這是暗示,不是保證。但對一個天天在灰色地帶工作的產業來說,這個暗示已經夠清楚了 — 成立一個審查機關,然後乖乖聽它的話。
▍1972 年,業界成立了自己的審查機關
1970 年代初期,警方對成人影像的查獲接連發生。1972 年,由製作公司組成的自主審查組織「日本錄影帶倫理協會」(通稱錄倫)成立。它的工作,就是在作品出貨之前先審一次,判斷修正得夠不夠。
這套機制運作了很久,而且有效;但它也帶來一個沒有人預料到的副作用。1990 年代前半,寫真集與週刊誌上的裸體照片實質解禁之後,加盟的製作公司開始要求放寬相關標準,錄倫拒絕了。
結果是獨立製作商崛起,另外成立審查標準不同的自主規制團體;於是市場上同時存在好幾個標準不一的審查機關,而這個分裂,對後來的業界重組產生了不小的影響。諷刺的是,一個為了統一標準而生的機制,最後製造出了好幾套標準。
四、然後,警方逮捕了審查機關的人
這一節是全文最重要的部分。
▍2007 年 8 月 23 日
警視廳生活安全部保安課對錄倫進行了家宅搜索,扣押資料。罪嫌是猥褻圖畫頒布幫助 — 理由是它讓馬賽克打得太薄的 DVD 通過了審查。
這是這個組織成立三十五年來,第一次被警方強制搜查。
▍2008 年 3 月 1 日
錄倫的審查部統括部長,與一家影片製作公司的社長,以猥褻圖畫頒布幫助的罪嫌遭到逮捕。同月 21 日向東京地檢起訴。
同年 6 月,錄倫終止了作品審查業務,改為專心管理過去已審查的作品,那三十六年的審查歷史結束。
後續的接棒是這樣的:2008 年 7 月成立日本映像倫理審查機構,2009 年取得法人格,2010 年 12 月與內容軟體協同組合旗下的媒體倫理委員會整併為映像倫理機構,2016 年 1 月再與另外兩個審查團體整合,改為現在的日本內容審查中心。
▍這件事真正的意義
讓我們把時間軸拉開來看。
法院說:有在配合審查機關的人,比較不會被認定有犯意。
業界說:好,那我們成立審查機關。
結果三十六年後,警方逮捕的是審查機關自己的人。自主審查不但不能免責,連審查者本人都可能被當成共犯。
這一刻,那個從 1969 年判決延伸出來的整套邏輯就斷掉了。業界一直以為自己在做的事情是「建立一道防火牆」,結果發現那道牆本身也會被燒;而且沒有人能說出馬賽克要打到多厚才安全,因為連專職判斷這件事的人,都判斷錯了。
五、2023 年,有人直接問了政府
十五年之後,這個問題被帶進了國會。
2023 年 12 月 12 日,參議院議員濱田聰提出了一份質問主意書,標題是〈猥褻物頒布等罪與所謂 AV 的馬賽克處理之關係〉。
質問書本身寫得很直白。它指出,AV 業界為了避免依第 175 條被處罰,從以前就採取把性器打上馬賽克的做法;但另一方面,第 175 條的構成要件本來就非常曖昧,「什麼才算猥褻」並不明確,因此這種做法究竟有多少效果,同樣不明確。
然後它問了三個問題,第三個是核心:
在 AV 的編輯過程中施加馬賽克處理,該作品是否就不構成「猥褻的電磁紀錄」、製作與配信事業是否因此得以免於第 175 條的處罰?如果不能免除,理由是什麼?
這不是一個模糊的哲學提問,它非常具體,而且是整個產業每天都在面對的實務問題。
▍政府的回答
十天後,2023 年 12 月 22 日,內閣總理大臣岸田文雄署名的答弁書送到參議院。
對第三問的回答,全文只有一句:「犯罪是否成立,應依個別事案、依所蒐集的證據判斷,因此難以一概回答。」
所以等於沒有說是,也沒有說不是;一個產業幾十年來最核心的製作規範,被正式問到國會層級,而政府的立場是不表態。
這不是官僚敷衍。從法律上說,這個回答甚至是正確的——犯罪成立與否本來就是個案判斷。但把它放回現實:一個每年產出數千部作品、雇用數萬人的產業,它的核心製作標準,沒有任何一個公權力機關願意確認。
而 2008 年那次逮捕,已經示範過猜錯的後果。
六、所以馬賽克到底在保護什麼?
▍它不保護觀眾,也不保護出演者
這一小節是我的推論,不是任何官方或學術的結論。
- 它保護的不是觀眾;沒有任何研究證明看到未修正的影像會造成什麼具體傷害,而政府在面對相關詢問時,也沒有提出過這類調查結果。
- 它保護的不是出演者;馬賽克遮住的是性器,不是臉。一個出演者被認出來的風險,完全沒有因為馬賽克而降低。
- 它保護的是製作方不被起訴的機率。
- 它是一個風險管理工具;而任何一個被長期使用、被所有同業共同遵守、被寫進標準作業流程的風險管理工具,用久了之後,看起來就會很像一條規定。
馬賽克就是這樣變成「規定」的,不是因為有人立法,而是因為五十年來沒有人敢不打。
▍它也不能讓任何行為變成合法
這裡要更正一個流傳很廣的說法。
中文圈常見的解釋是:加上馬賽克就能「假裝沒有實際發生性行為」,因此避開賣淫防止法。
這個說法不成立。
馬賽克處理的是第 175 條的猥褻物問題,也就是「這個畫面能不能公開流通」。至於拍攝現場實際發生了什麼、涉不涉及其他法律責任,是完全另一組問題,不會因為畫面被遮住就改變。
一個行為的性質不會因為它被拍得比較模糊而改變。馬賽克降低的是作品公開發行時被認定為猥褻的風險,它從來沒有、也不可能讓任何行為本身變成合法。
這個誤解會流傳,本身就說明了第一節那件事——當一條規則沒有被寫下來,人們就會自己補一套解釋,而補出來的往往比實際情況更簡單、也更好記。
七、當一條規則沒有被寫下來
▍標準會漂移,而成本由最下游承擔
沒有明文的標準,意味著沒有人可以主張「我合法」,你只能主張「我以為我合法」。
而判斷的鬆緊會隨著執法態度、社會氣氛、甚至個別承辦人的看法浮動。浮動的時候,第一個受影響的不是制定標準的人,是在現場的人 — 製作公司、後製人員、以及在作品上掛名的出演者。
2008 年被逮捕的是審查部的統括部長。他做的是一份把關的工作,而他的判斷成為了刑事責任。
▍「正規」與「非正規」的界線,是業界自己畫的
這條線一直延續到今天,而且能在制度上被清楚看見。現在承接「作品販售等停止申請」的是適正映像事業者連合會。這個機制讓過去參演過作品的人可以申請停止販售與配信,免費,不收任何手續費用。
但它的適用範圍寫得非常明確:僅限該團體的會員,以及其他贊同此一做法、持有作品權利的製作商。其他製作商,以及無修正的 AV 作品,該團體無法處理。
該團體並且把會員製作的作品另外命名為「CCAV」,也就是遵守法律與自主規制規則製作的成人作品,並明講這是為了與同人 AV、無修正 AV 劃清界線的正規作品稱呼。
於是一個很現實的結果出現了:一個曾經參演無修正作品的人,這條救濟管道對她是關著的。
不是因為她做錯了什麼,而是因為她的作品所屬的那一端,本來就不在這套自主機制的範圍之內;而那條線,是業界自己為了保護自己而畫出來的。
順帶一提,該團體公開的理事名單中,包含律師、憲法學者,以及一位警視廳的退職警視。自主規制與執法機關之間的關係,從來不是平行的兩條線。
這套販售停止申請實際上怎麼運作、跟 2022 年施行的 AV 新法有什麼不同,仙哥另外寫了一篇:番號還在,作品不見了
常見問題 FAQ
日本法律規定 AV 一定要打馬賽克嗎?
沒有。日本刑法第 175 條處罰頒布或公然陳列猥褻物,但條文沒有提到馬賽克,也沒有規定任何修正方式或程度。馬賽克是業界為了避免被認定為猥褻而發展出來的自主規制做法,不是法定義務。
那「猥褻」的標準是什麼?
來自 1957 年最高裁判決確立的三個要件:徒然興奮或刺激性慾、損害普通人正常的性羞恥心、違反善良的性道義觀念。這三個要件都是價值判斷,沒有客觀的測量方式。1980 年東京高裁另有見解指出,性描寫的容許範圍取決於隨時代改變的社會通念。
打了馬賽克就一定安全嗎?
不一定。實務上曾有打了馬賽克仍被認定為猥褻的案例。2007 年至 2008 年,日本錄影帶倫理協會就因為讓修正不足的 DVD 通過審查,遭警方搜查,其審查部統括部長並以猥褻圖畫頒布幫助罪嫌遭到逮捕起訴。
日本政府對這件事的正式立場是什麼?
2023 年 12 月,參議院議員濱田聰就「打馬賽克是否能免於第 175 條處罰」提出質問主意書。同月 22 日內閣的答弁書回覆:犯罪是否成立應依個別事案、依所蒐集的證據判斷,難以一概回答。政府沒有肯定,也沒有否定。
無修正作品在日本合法嗎?
在日本國內頒布或公然陳列可能構成刑法第 175 條的罪。
實務上這類內容多半透過境外伺服器流通,但伺服器放在境外不等於免責 — 日本法看的是有沒有向日本境內散布或公然陳列,而不是檔案存放在哪一國。
經營者所在地、實際管理行為、主要受眾、付款與宣傳方式、有無技術性的地區限制,都會被納入判斷。也因為這類作品處在這個狀態,日本業界的自主救濟機制不受理與它們相關的申請。
網路上那些「無碼」版本是怎麼來的?
來源不只一種,大致可以分成三類,法律狀態差很多:海外限定製作或發行的作品,有製作公司與正式銷售管道,但仍須符合日本及發行地的法律;日本作品的海外授權版,涉及地域授權與版本控制;以及未經授權的外流、去碼或重新上傳版本,同時侵害著作權、肖像權與出演者的人格權。把這三類混為一談,是很多誤解的起點。
為什麼海外的成人作品沒有馬賽克?
因為各國對猥褻的法律定義與管制方式不同,多數國家沒有等同於日本刑法第 175 條的規定。馬賽克是日本特有的產物,源自一條模糊的法律加上長期的業界自主規制,而不是普遍的國際做法。
✦ 仙哥觀點|沒有寫下來的規則,是最貴的規則
我做顧問這些年,最常遇到的不是「法規太嚴」,是「法規沒寫清楚」(包含合約)。
寫清楚的規則其實好處理:知道紅線在哪裡,你可以做成本評估、可以決定要不要靠近、可以把它寫進標準流程,然後往前走。
沒寫清楚的規則不一樣;它會讓每一個從業者各自去猜,而且為了安全起見,所有人都會猜得比實際需要的更保守。久了之後,整個產業的實務標準會遠比法律要求的嚴格,卻沒有人能說出它嚴格在哪裡、為什麼要嚴格到這個程度。這就是模糊的成本。它不會出現在任何一張報表上,但它由所有人一起支付。
台灣也是一樣;食品標示、廣告用語、個資蒐集、平台責任,很多領域都處在同一種狀態:主管機關不表態,業者自己抓一個「應該不會出事」的標準,然後整個產業一起承擔那個模糊。而真的出事的時候,第一個被追究的往往是最下游執行的那個人。
所以如果你正在一個規範不明確的領域裡經營,我會建議做三件事:
- 把你自己的判斷標準寫下來,並留下判斷的理由;不是為了證明自己對,是為了在被質疑的時候,能證明你不是隨便決定的。
- 定期回頭檢查那個標準還合不合時宜; 模糊的規則會隨著社會氣氛漂移,而你的標準如果二十年沒動過,它保護的可能已經是二十年前的你。
- 不要把判斷責任壓在最下游的執行者身上;這是 2008 年那件事最值得記住的地方 — 被逮捕的是做審查的人,不是決定要有審查制度的人。
如果你或你的團隊正在處理法規灰色地帶的內部標準建立、風險評估與流程設計,竹代設計的品牌整合顧問服務可以一起討論。
資料來源
官方文件
- 參議院|第 212 回國會(臨時會)質問第 96 號「わいせつ物頒布等罪といわゆるアダルトビデオのモザイク処理の関係に関する質問主意書」,令和 5 年 12 月 12 日,濱田聰提出。https://www.sangiin.go.jp/japanese/joho1/kousei/syuisyo/212/syuh/s212096.htm
- 參議院|同質問之答弁書(內閣參質二一二第九六號),令和 5 年 12 月 22 日,內閣總理大臣岸田文雄。https://www.sangiin.go.jp/japanese/joho1/kousei/syuisyo/212/touh/t212096.htm
- 日本刑法第 175 條(明治四十年法律第四十五號)。
- 風俗營業等之規制及業務適正化等相關法律(影像傳送型性風俗特殊營業之規範)。日本法令外國語譯資料庫。https://www.japaneselawtranslation.go.jp/en/laws/view/4234/en
判例
- 最高裁昭和 32 年 3 月 13 日判決(猥褻之定義)。
- 東京高裁昭和 44 年(1969 年)判決(黑雪事件)。
- 東京高裁昭和 55 年(1980 年)判決(日活浪漫情色事件)。
- 東京高判昭和 47 年 7 月 14 日(頒布之範圍)。
業界與審查制度
- 日本ビデオ倫理協会(錄倫)之沿革、2007 年搜查與 2008 年逮捕、2008 年 6 月終止審查業務,及其後由日本映像倫理審査機構、映像倫理機構至日本コンテンツ審査センター之接續。
- NPO 法人適正映像事業者連合会(CCBU,舊名知的財産振興協会/IPPA)官網「作品販売等停止申請」頁、組織概要頁、活動報告頁。https://ccbu.or.jp/stop-request/
法律解說
- 日本律師事務所關於刑法第 175 條構成要件、頒布與公然陳列之公開解說。
內容處理說明
本文未指名任何作品或出演者,亦未提供任何作品的取得途徑。文中法律內容係依條文、判例與公開解說整理之制度說明,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第六節關於馬賽克功能的討論為本文之推論,已於文內標明其性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