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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換臉色情犯法嗎?深偽性影像的法律責任與台日制度差異

撰文者:寅仙
意象與商業觀點:仙哥(數位軍師)
發佈日期:2026年9月16日

AI 換臉色情在台灣犯法嗎?

犯法!台灣在 2023 年 2 月 10 日生效的刑法修正中,增訂了第 28 章之 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其中第 319 條之 4 專門處罰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他人不實性影像的行為。意圖散布而製作、或實際散布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販賣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70 萬元以下罰金。本罪為非告訴乃論。日本則至今沒有直接處罰性深偽的單獨立法。

一、我們一直在討論的,其實都是同一件事

這幾個月,我們在這個網站上問過幾個不一樣的問題。

我們問過,一個人同意在鏡頭前工作,是不是就等於同意了之後發生的一切;問過,做出那個決定之後,她要付的究竟是哪幾筆帳;問過,當初簽下的那份同意,可不可以在幾年之後收回;也問過,那份同意的效期到底有多長,一份做了三年的工作,憑什麼取得往後四十年的命名權。

這四個問題我們分別寫過:同意拍攝,不等於同意一切,以及當她想收回那份同意的時候,法律能做什麼

四個問題,答案都不一樣。但它們有一個共同的前提:「那裡有一個人,她做了一個決定。」,所有的爭論都繞著那個決定轉 — 它有沒有被充分說明、有沒有被扭曲、能不能反悔、該不該有期限。前提從來沒有被質疑過,因為它看起來太理所當然了。

然後深偽(deepfake)出現了;它做的事情很單純,也很徹底:把那個做決定的人從結構裡整個抽掉,但影像還在。

於是前面所有的問題一次失效。沒有契約,所以沒有東西可以解除;沒有出演者,所以沒有人可以行使權利;沒有製作方,所以沒有下架申請可以提出。

可是傷害照樣發生,而且發生在一個從來沒有同意過任何事的人身上。所以這篇要談的不是「同意被違反了」;是「同意」這個概念,失去了作用的對象。

二、第一層:有臉,沒有身體

先講最多人知道的那一種。

把一個真人的臉,放到另一段影像的身體上。被害人是那張臉的主人,她從未參與、從未同意,甚至常常是最後一個知道的人。

▍台灣有專法,而且刑度不低

台灣在 2023 年處理了這件事,而且處理得比多數人以為的更明確。刑法修正時,先在第 10 條增訂第 8 項,替「性影像」下了定義,涵蓋性交行為、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身體隱私部位、以身體或器物接觸該部位的行為,以及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行為

接著增訂了第 28 章之 1,其中第 319 條之 4 就是專門對付合成影像的條文

  • 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他人不實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該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同樣處罰
  •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或販賣該影像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70 萬元以下罰金

依立法理由的說明,這裡講的方法包含以電腦合成、加工或編輯,把被害人的臉部移接到他人的性影像上,也就是一般所說的深偽換臉;還有兩個容易被忽略的細節:

第一,本罪不是告訴乃論
刑法第 319 條之 6 只把第 319 條之 1 第 1 項及其未遂犯、第 319 條之 3 第 1 項及其未遂犯列為告訴乃論,第 319 條之 4 不在其中。也就是說,和解不等於撤告。

第二,可能還會另外違反個資法
依高檢署的公開說明,若影像中拍攝到的臉部、身體特徵足以辨識個人,還可能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的罪。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是什麼意思?

這六個字是這條法最關鍵、也最有爭議的地方。

部分見解採取比較窄的解釋,認為考量本罪的規範目的,「足以生損害」應該是指足以讓觀看的人誤以為那是本人拍的

這個解釋方向值得注意,因為它把重點放在「像不像真的」。而這件事會隨著技術進步變得越來越容易成立 — 當合成品質好到肉眼無法分辨,這個要件幾乎自動滿足。

順帶一提,這條法在台灣的學界也還在被檢討。2025 年就有法學期刊刊出討論本罪保護法益與成罪結構的專論。它不是一條已經被徹底想清楚的法律,它是一條在追趕現實的法律。

▍自己做來自己看,算不算?

這是最常被問的一題,答案比多數人以為的細緻。

第 319 條之 4 第 1 項處罰的是「意圖散布而製作」。它有一個主觀意圖要件,純粹自行保存、從未流通的情形,不在該項的射程之內。

但這不是一張免死金牌。是否具備散布意圖屬於主觀要件,法院會綜合行為脈絡判斷 — 檔案怎麼命名、存在哪裡、有沒有上傳或分享過、和別人的對話紀錄說了什麼,並不是自己說沒有意圖就能否定。

三、第二層:有身體,沒有臉

這一層很少有人談。我認為它是整件事裡最值得被看見的部分。

▍被換掉臉的那個人,是誰?

一支深偽換臉影片,它的原始素材通常不是憑空生成的,而是一段真實拍攝過的成人影片

有人把 A 的臉,換到 B 的身體上。

我們花了很多力氣討論 A — 她被冒用、被羞辱、被迫出現在一個她從未參與的場景裡。這些都對,但 B 呢?

▍在法律上,她不是被害人

依日本律師事務所的公開說明,把實際存在的成人影片換上藝人臉部的深偽影片,會產生兩組責任:對被貼上臉的藝人,可能構成名譽毀損;對製作公司與版權方,則可能因為擅自改作他們的著作物而違反著作權法。

請注意這兩組責任的對象:一組是「那張臉」、一組是「那份著作權」,但沒有一組是 B。

她不是名譽權的被害人,因為看的人根本不知道那是她 — 她的臉已經被抹掉了;她也不是著作權人,因為那段影像的權利屬於製作公司。

她的身體被拿去承載另一個人的羞辱,而在整個法律結構裡,她是那個唯一沒有位置的人。

▍那她的身體屬於誰?

我們在這個網站上寫過好幾篇文章,都在繞著同一個問題打轉:一個人的身體,在被拍攝、被販售、被觀看之後,究竟還屬不屬於她自己。其中談得最深的是職業選擇之後要付的那兩筆帳

深偽給了一個很難看的答案。

在這個場景裡,她的身體屬於片商,她的臉屬於另一個人,而她自己什麼都不是。

這不是修辭。這是把現行的責任結構攤開來之後,實際會得到的結論。

而且這件事還有一個更麻煩的地方:B 通常不會知道。 A 至少會被人告知、會看到自己的名字上了新聞,但 B 不會。她的身體在網路上被重新命名、被貼上別人的臉、被當成另一個人的素材流通,而她可能永遠不會發現。

我們談了很多年「她的身體屬於誰」。原來在某些情況下,答案是:她的身體屬於任何一個下載得到它的人。

四、第三層:沒有人

再往下走一層,事情會變得更奇怪。

▍「他人」這兩個字是要件

回頭看第 319 條之 4 的條文:「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

這個「他人」,指的是真實存在之人。也就是說,完全由 AI 生成、不對應任何真實人物的性影像,不在這條法的射程之內。

沒有被害人,因為沒有人被冒用。沒有同意問題,因為沒有人需要同意。沒有契約可以解除,因為從頭到尾沒有簽過任何東西;沒有撤回權,因為沒有出演者,而產業繼續運轉,觀看習慣繼續運轉。(日本方面則有另一種處理路徑:即使畫面中沒有真實人物,若有露骨描寫,仍可能落入猥褻物相關規定。但那保護的是社會法益,不是任何一個具體的人。)

▍初音未來和 AI 生成色情,差在哪裡

這裡必須做一個區分,否則很容易滑向一個錯誤的結論 — 「反正沒有真人,那有什麼問題」。

初音未來也沒有本人。她是一個角色、一組聲音資料、一個由使用者的二次創作共同長出來的 IP。她沒有身體、沒有隱私、沒有人生。

但她從第一天就宣告自己是虛構的;她是「公開的虛構」。所有人都知道她是假的,而她的價值恰恰建立在這個共識上——沒有人會誤以為初音未來在真實世界裡做了什麼。

AI 生成的性影像不同,它的技術目標,就是讓人誤以為那是真的,它是「偽裝成真實的虛構」。

同樣是沒有本人,兩者的倫理位置完全相反。差別不在有沒有真人,而在有沒有誠實地說自己是假的。

▍當沒有被害人,我們在保護什麼

這一層目前沒有好答案,我也不打算硬給一個。

但有一個問題值得放在這裡:當一個社會只在「找得到一個具體被害人」的時候才願意處理,那麼技術只要再往前一步:生成一個誰也不是、但看起來像所有人的臉——就可以永遠走在保護的前面。法律追的是人,而這一層,已經沒有人可以追了。

五、真正的問題在擴散之後

前面談的都是責任。但對被害人來說,最迫切的從來不是誰會被判幾年,而是那個檔案還在不在網路上

▍台灣有一個官方的單一窗口

這件事台灣做得比多數人知道的完整;衛生福利部委託設立的「性影像處理中心」,自 2023 年 8 月 15 日起運作,是全國的單一求助窗口。它受理線上申訴,依被害人提供的散布平台網址協助通知移除下架,並依法轉權責機關查處,也可以依被害人需求轉介法律諮詢與心理諮商。

依衛福部公布的資料,該中心自 2023 年 8 月 15 日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共受理 1,150 件申訴、754 名被害人,下架移除率接近九成。被害人以女性居多,占七成;年齡層則以 18 至 24 歲最多,占四成三;但那剩下的一成,說明了另一件事;衛福部曾指出,未配合移除的網路平台全數為「境外平台」。這就是整件事最難處理的地方 — 行政協力可以處理境內,處理不了境外;可以處理平台,處理不了已經被下載到某個人硬碟裡的檔案。

一張圖流出去之後,回收幾乎是不可能的。這不是悲觀,是現實。而且這件事不會隨著時間自動變好。一段影像即使不再流通,關於它的搜尋結果仍然會留在原地 — 作品可以下架,搜尋結果不會跟著下架

▍如果發生了,順序很重要

實務上的處理大致是三個階段:先請求刪除以阻止擴散,再請求揭露發文者資訊以特定加害人,最後才是損害賠償與刑事告訴

順序和時間都很關鍵,因為存取紀錄一旦超過保存期限,要特定加害人在實務上幾乎不可能。

衛福部給的原則是「二不三要」:不要刪除、不要聲張、要保留相關證據、要記錄連結及散布者帳號等資訊、要向性影像處理中心提出申訴。

第一個「不」最違反直覺,卻最重要。看到那種東西的第一反應通常是想把它從自己眼前弄掉,但那些畫面就是證據。

不過走完這三個階段,事情通常還沒有結束。法律程序處理的是加害人,處理不了周圍的人怎麼看、怎麼說、怎麼問 — 那是另一段更長的事

六、所以問題不是技術,是我們打算保護什麼

把三層放在一起看,會看到一個很清楚的遞減。

第一層抽掉了同意
有一個具體的人被傷害,法律接住了。

第二層抽掉了身分
有一個具體的人被使用,但她在責任結構裡沒有位置,法律接不住。

第三層抽掉了人
沒有具體的被害人,法律沒有東西可以接。

我們的制度是為了保護「可以被指認的個人」而設計的。這個設計在多數時候運作得很好,但它有一個隱藏的假設:傷害一定會落在某個特定的人身上。

而現在的技術,正在一層一層地拆掉那個假設。這不是一篇要給答案的文章。我想留下的只是一個提醒:當我們說「這沒有傷害到任何人」的時候,值得再確認一次 — 是真的沒有人被傷害,還是那個被傷害的人,剛好不在我們的名單上?

常見問題 FAQ

犯法。刑法第 319 條之 4 明文處罰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他人不實性影像的行為。意圖散布而製作、或實際散布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販賣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70 萬元以下罰金。本罪非告訴乃論。

第 319 條之 4 第 1 項處罰的是「意圖散布而製作」,純粹自行保存、從未流通者不在該項射程內。但是否具備散布意圖屬主觀要件,法院會依檔案命名、儲存位置、有無上傳分享、對話紀錄等行為脈絡綜合判斷,並非當事人聲稱沒有意圖就能否定。

第 319 條之 4 的構成要件是「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該「他人」指真實存在之人,因此完全生成、不對應任何真人的影像不在本條射程內。若涉及未成年題材,則另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判斷。這是目前明顯的制度空白

沒有直接處罰性深偽的單獨立法。

實務上是以名譽毀損、猥褻電磁紀錄頒布、著作權法、兒童色情相關法律等既有罪名組合處理。2025 年 5 月成立的 AI 相關法律以基本理念與國家責務為主,未設罰則。日本政府已於 2025 年 9 月提出時程規劃,方向是掌握實際狀況後整理具體對策。

先不要刪除任何證據,保留影像檔、連結、對話紀錄與散布者帳號資訊,再向衛福部「性影像處理中心」提出線上申訴,由中心協助通知平台移除下架。需要保全證據時也可至警局報案。實務上的順序是:阻止擴散、特定加害人、再談賠償與告訴。

這是目前少被討論的一塊。依日本律師的公開說明,這類影片對被貼上臉的人可能構成名譽毀損,對版權方則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但原始影像中身體的提供者,既非名譽權被害人,亦非著作權人,在現行責任結構中缺乏明確的主張基礎。這一段屬於本文的分析,非既有法律見解。

✦ 仙哥(數位軍師)觀點|你的臉已經是一筆資產,但沒有人在幫你保管線

過去幾年做品牌整合,我看著「露臉」變成一件幾乎沒有選擇的事;創辦人要出來講話、業務要放頭像、公司要拍形象影片、品牌要找 KOL 合作。所有人都在告訴你,有臉的品牌比較容易被記住

這是對的,但沒有人同時告訴你:一旦那張臉公開了,它就是一筆可以被別人使用的資產,而多數公司的合約裡沒有任何一條處理這件事。

我看過的合作合約裡,寫授權期限的很多,寫授權範圍的很少,寫「如果這些素材被第三方惡意合成,誰負責處理」的,幾乎沒有。

所以如果你正在替公司或替某個人建立可見度,我建議至少把這三個問題放進前期討論:

  • 公開素材的授權範圍寫到哪裡? 只授權這次活動,還是永久可用?可不可以被二次加工?
  • 如果合作對象或員工的肖像被惡意合成,誰負責處理、誰出錢? 這件事在合約裡通常是空白的,而空白的意思是出事時大家一起愣住。
  • 危機發生的第一個小時,誰做什麼? 誰截圖存證、誰去申訴、誰對外說話、誰通知當事人。這份流程寫下來只要半小時,但沒寫的話會白白浪費掉最關鍵的那幾個小時。

這不是危言聳聽,也不是叫誰不要露臉。露臉仍然是目前最有效的品牌方式之一。我想說的只是:一個成熟的品牌規劃,本來就應該同時規劃它的風險,而不是只規劃它的成長。

寅仙問的是,當一個人從來沒有同意過,我們還在討論什麼。我想補的是:那些正在被大量生產的公開素材,當初同意的範圍到底寫到哪裡 — 而這件事,其實是現在就可以處理的。

如果你或你的團隊正在處理品牌肖像授權、素材使用範圍與危機處理流程的規劃,竹代設計的品牌整合顧問服務可以一起討論。

過去幾年做品牌整合,我看著「露臉」變成一件幾乎沒有選擇的事;創辦人要出來講話、業務要放頭像、公司要拍形象影片、品牌要找 KOL 合作。所有人都在告訴你,有臉的品牌比較容易被記住

這是對的,但沒有人同時告訴你:一旦那張臉公開了,它就是一筆可以被別人使用的資產,而多數公司的合約裡沒有任何一條處理這件事。

我看過的合作合約裡,寫授權期限的很多,寫授權範圍的很少,寫「如果這些素材被第三方惡意合成,誰負責處理」的,幾乎沒有。

所以如果你正在替公司或替某個人建立可見度,我建議至少把這三個問題放進前期討論:

  • 公開素材的授權範圍寫到哪裡? 只授權這次活動,還是永久可用?可不可以被二次加工?
  • 如果合作對象或員工的肖像被惡意合成,誰負責處理、誰出錢? 這件事在合約裡通常是空白的,而空白的意思是出事時大家一起愣住。
  • 危機發生的第一個小時,誰做什麼? 誰截圖存證、誰去申訴、誰對外說話、誰通知當事人。這份流程寫下來只要半小時,但沒寫的話會白白浪費掉最關鍵的那幾個小時。

這不是危言聳聽,也不是叫誰不要露臉。露臉仍然是目前最有效的品牌方式之一。我想說的只是:一個成熟的品牌規劃,本來就應該同時規劃它的風險,而不是只規劃它的成長。

寅仙問的是,當一個人從來沒有同意過,我們還在討論什麼。我想補的是:那些正在被大量生產的公開素材,當初同意的範圍到底寫到哪裡 — 而這件事,其實是現在就可以處理的。

如果你或你的團隊正在處理品牌肖像授權、素材使用範圍與危機處理流程的規劃,竹代設計的品牌整合顧問服務可以一起討論。

如果這件事發生在你或你認識的人身上

  1. 先不要刪除任何東西:因為那些畫面是證據。
  2. 保留下來:影像檔案、散布的網址截圖、對話紀錄、對方的帳號資訊。
  3. 向衛生福利部「性影像處理中心」提出線上申訴。該中心為全國單一窗口,受理申訴並協助通知平台移除下架,同時可轉介法律諮詢與心理諮商。諮詢熱線的號碼與服務時間請見中心官網。
  • 需要保全證據時,可至警局報案,或撥打 110。
  • 如果情緒撐不住,可撥打 1925 安心專線(24 小時)或 1995 生命線。

這件事不是你的錯,也不是「誰叫你要放照片」;把照片放到網路上不是同意,從來都不是!

✧ 資料來源

台灣法規與官方資料

  • 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8 項、第 28 章之 1(第 319 條之 1 至第 319 條之 6),2023 年 2 月 10 日生效。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臺灣高等檢察署「性隱私權及人格權保障再進化」、「數位性影像相關刑事責任」生活與法律專欄。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簡介」。
  • 衛生福利部「性影像處理中心」官網服務介紹與申訴說明。
  • 衛生福利部關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3 條施行、及性影像處理中心推動成果之新聞稿與公開報導。

法律實務解說

  • 國內律師事務所關於刑法第 319 條之 4 之公開解說。
  • 日本律師事務所關於性深偽之刑事責任、既有法規適用與被害人處理程序之公開解說。

學術討論

  • 《台灣法律人》第 40 期(2025 年 1 月)「刑法第 319 條之 4 不實性影像罪的基本問題」。
  • 《執法新知論衡》第 21 卷 1 期(2025 年 6 月)「評刑法第 319 條之 4 不實性影像罪」。

內容處理說明

本文未點名任何被害人或加害人,亦未描述任何合成技術的工具、流程或方法。文中法律內容係依條文與公開解說整理之制度說明,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遇到相關情形,請諮詢律師。第三節關於原始影像身體提供者法律地位之討論,為本文之分析推論,已於文內標明其性質。日本方面的制度狀況以 2026 年年中的公開資料為準,該國相關對策仍在整理中,實際情形可能已有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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